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规范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贯彻“量力而行、集中投资、优先急需、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经费使用原则,促进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 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课程改革,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章 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我校的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院(系)级实验室。
第六条 我校的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课实验室、专业课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或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建立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技处、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 学校及院(系)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学校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十一条 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院(系)一级的单位向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安徽大学实验室登记表》。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进行初审后,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建立。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院(系)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院(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撤消的理由、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并报送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教学实验室建设
(一)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扩建的基本装备(含仪器设备),维持、更新、添置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或改善实验室条件、实验室改造、修缮等均可立项。
所有申报实验室建设经费而新增设备或配套更新设备的,首先必须考虑环境条件、实验场地、人员配备等,以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投资与面上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学校当年经费总额,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确定集中投资与面上分配的比例(每年可不同)。
1.集中投资经费
⑴优先考虑院(系、部)建设重点和投资效益,将收益大、见效快、且有长远影响的项目作为本单位项目建设的重点;
⑵重点保证量大面广的、对学生影响大的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和公用实验平台建设项目;
⑶对实验教学改革有推动作用,能提高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开放性实验比例的项目;
⑷更新实验技术所需的设备购置项目;
⑸新建专业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确保新建专业基本的教学条件。
2.面上分配经费
⑴保证基本实验项目开出;
⑵常规实验仪器设备的更新与补充(填平补齐);
⑶原有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补充与完善等。
第十六条 把握经费使用方向,使经费的投入更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实验室条件,促进实验室建设的发展,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经费的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应与各院(系、部)及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申请和核定经费时既要根据实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现实,做到综合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认真进行建设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集中投资经费
1.采取按任务立项、按项目管理的办法。各院(系、部)根据实验室性质、任务以及仪器设备的现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安徽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申报最急需投资的建设项目。根据申报金额,提出设备购置计划;
2.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呈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可组织公开答辩和专家评审,对全校重点扶持的项目提出初步意见;
3.论证通过的项目报分管校长审查批准;
4.财务处对立项项目列出专项。
第二十一条 面上分配经费
1.与实验室的目标、任务、规划挂钩,以各院(系、部)教授的实验学生数(系数为Li)、上一学年所完成的加权实验人时数(系数为Mi)、上一学年已开实验项目数(系数为Ni)、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系数为Ki )等为主要依据,将指标分配到院(系、部)。各院(系、部)可根据各实验室教学实验开出情况,确定分配原则,将经费分配到各实验室使用,有计划地逐步更新和补充仪器设备;
面上分配经费测算公式如下:
Y=W×【(Li+Mi+Ni+Ki)/Σ(Li+Mi+Ni+Ki)】±Q
式中:Y——各院(系、部)本年度应得教学实验室建设费
W——供分配的经费总额
Li、Mi、Ni、Ki 各系数采用分档计分制,每一指标分为五档,分别取值1~5
Q——修正值。根据各院(系、部)专业性质不同,实验室类型、分布情况以及现有仪器设备状况确定。
2.分配到院(系、部)的经费实行“定额分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各单位应及早提出购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购置计划报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汇总形成本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执行计划。
第二十二条 所有实验室建设经费购置的设备,由院(系、部)向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提供购置计划,经审核后执行。其中面上分配的经费招标节余款由院(系、部)统一提出补充计划使用,集中投资经费招标节余款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作为机动经费集中调配,用于解决一些不可预见的问题。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立项项目内容的要求及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设备购置计划安排,不得突破项目金额。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报《安徽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审核。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 对脱离目标和不能实现目标的项目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低效益投资或失效投资要追查原因,并追回投资或暂缓投资,情况严重的还须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将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中止、撤销的建设项目,应将中止、撤销的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调整建设项目内容需办理申报手续。
(四)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面总结并写出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情况和投资效益的优劣,将作为下一步对该单位实验室投资建设的主要依据。
(五)配套与更新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已开出的实验项目,如达不到实验室评估标准以及确实不能满足实验教学需要的,可根据当年经费情况按项目优先配套。
第三十二条 已开出的实验项目,如因学生人数较多,且达
不到实验室评估标准的,在经费可能的情况下逐年增加套数,满
足分组实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因陈旧老化、无法维修、需淘汰报废而实验教学又必需的设备,优先安排设备更新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因科技进步,同类设备已更新换代或升级,但尚在使用、尚能使用的设备,或者现有设备已不能满足某些数据处理的需要,但还能完成实验的,可根据经费情况,逐年更新换代。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
(一)原则和意义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向校内外学生、教师、科研人员开放,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实行8:30-21:30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或阶段性(周六、周日、假期)的开放管理模式。
(二)条件和形式、类型
第三十九条 条件
1.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2.具备开放的指导力量和相关条件的保证(材料、仪器设备、开放项目)。
第四十条 形式和类型
1.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能力培养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以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⑴学生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发研究课题,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日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
⑵学生科技活动型: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⑶能力培养型:结合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或课外学习小组等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实验室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
2.向校内科研人员开放,包括科研工作所需要的场所、仪器设备等;
3.向社会开放:利用实验室条件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向校外学生、科技爱好者提供研究和学习条件。
⑴实验室是向社会开放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利用实验室和动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私自承接项目,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
⑵承接服务项目必须由院(系、部)批准,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⑶承接服务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无合同的不准承办,否则,造成损失由承接单位负担。各院(系、部)可直接与委托单位落实服务项目,合同的签订(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场地等)都需经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会审,办理完毕的合同交实验室及教学管理科存查;
⑷承接单位对所接的任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确保质量。对无故终止合同造成较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⑸在承接服务项目过程中,承接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造成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处罚。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
⑹实验室向社会开放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组织实施
1.在学校的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组织和协调,各单位分管教澳门新莆京app7748下载长直接领导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负责本中心(室)开放的具体实施;
2.实验室开放项目实行申报制,原则上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进行,向社会开放的可临时申报,并填写《安徽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
3.开放项目实行网上预约。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登陆开放实验预约系统进行预约。各实验教学中心(室)应于每学期开学初或寒暑假前将所要开放项目的具体内容在网上公布,供学生预约和事先预习;
4.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须到开放实验室所在院系或实验教学中心(室)与指导教师联系,了解实验项目的背景和创新点,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安徽大学实验室开放学生申请表》;
5.为了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学校鼓励有特长的学生自带实验课题参加开放实验。自带实验课题的学生可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经实验教学中心(室)同意、院系批准后,报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备案;
6.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装置的改进,改进实验以及创新设计新的实验,可面向学生招标,进行课题立项,作为开放实验。
第四十二条 管理
1.制定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制度,做好实验室开放前的组织工作和做好实验室开放的记录(核定工作量的主要依据);
2.学校在实验材料费中设立开放实验项目基金,主要用于因开放实验而发生的实验材料消耗和实验室改造、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每学期统一下拨到相关院系;
3.实验室应做好开放情况的总结存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结束后,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验室提出的具体计划、开放实验网上预约系统的开放预约记录、指导教师的工作记录、学生的开放实验报告,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及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计算与实验室开放有关的实验材料费、工作量。学校对实验室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
(四)对实验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在实验指导教师不足的情况下,实验室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高级实验技术人员或经考核优秀的中级实验技术人员可担当实验指导工作;
2.可以聘请考核优秀的研究生帮助指导实验、管理实验室;
3.提倡各单位选派教授充实实验教学第一线。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要预约,以便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签字制度,同时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整理并检查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等,同时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重写,必要时重做实验。
(五)收费
第四十九条 向校内学生开放的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条 其他需要收费的项目按照材料费、仪器设备折旧费、水电费、工时费、管理费、咨询费等收取成本费用。
第五十一条 收费的标准、管理、分配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奖励办法
第五十二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实行实验项目学分制(除开放的教学实验项目外),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一般实验项目以3学时折算成0.1学分,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实验项目学分,其总学分由各分项目累计,以上学分根据学生本人的专业可以是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人文与科技素质教育选修课或素质教育考核学分,该类实验最高学分为6学分。对参赛获奖实验项目和论文根据《安徽大学本科学生素质教育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学分。
第五十三条 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可申请创新成果奖,并在申报学生创新基金项目时优先考虑,以及在推荐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十四条 鼓励与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工作量按《安徽大学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可以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等。
第五十五条 对在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倾斜,进行重点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