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8-18浏览次数: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秩序,保障实验教学工作质量,根据《安徽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安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实践教育的指导性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实验教学基本要求

第三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培养目标对学生实验能力的要求,系统设置实验课程,优化实验教学体系。实验课程一般要独立设置,明确开课学期、实验学时及学分。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明确实验课程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分析、具体任务、实验项目及类型、项目学时数、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

第五条 实验课程应选用最新的国家统编实验教材或自行组织编写实验指导书。除设计和研究性实验外,实验指导书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提示、思考题及参考文献等。

第六条 实验项目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和研究性实验。尽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数,开设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课程应至少占实验课程总数的50%以上。确保所有实验项目按要求开出,如有条件应增开一些选做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准备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学校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到相关开课院系;院系安排教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表,根据学生网上选课情况分班、分组,选编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 实验物质条件准备。实验中心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等,对易燃、易爆、危险剧毒品应严格按照《安徽大学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实验设备台数达到规定的要求,并保证供电、供水线路畅通,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后方可投入实验教学中使用。

第九条 实验课程教学准备。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撰写实验教案,明确实验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实验课开课前,实验中心应对教师备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学生准备。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提前将实验安排通知学生,要求学生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实验教师上课前,应首先开展安全教育,结合本实验室具体要求向学生宣讲有关规章制度,特别强调安全事项。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并牢固掌握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课论、基本技能。实验教师应针对学生实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耐心指导,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注重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三条 实验教师须严格遵守《安徽大学教师实验教学规范》,开展实验教学活动。实验课程结束后,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志》。

第十四条 基础实验、专业实验课程原则上实行11组,如因专业性质,需多人一组的,由院系审核认定并报学校批准。上课期间,严格按《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考勤,对无故不上实验课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并不得补做;因不可抗拒原因缺课的,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开始实验。上课期间,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定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停止其实验。

第十六条 学生的原始实验记录须经实验教师检查并签字,凡未经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处理。在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中,凡因故未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要求,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教师应认真评阅实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成绩,及时将实验报告的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实验报告不合格的要求学生重写。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结果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部门负责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各院系二级教学督导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实验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所有实验课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预习、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独立开课的实验总评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各院系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结合实验课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各门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细则。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课内实验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各澳门新莆京app7748下载可参考实验课的学时在该课程的总学时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实验部分和理论部分任课教师不一致者,实验成绩转交理论课教师计算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包括必要的基本实验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各部分成绩占比应根据各门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确定。


第六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信息管理,以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主。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重要依据,是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评奖评优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其主要内容为收存本课程实验教学的文件、教案及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方法的经验总结以及实验项目、实验开出率及成绩统计资料等。


第七章 实验教学管理各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其他工作。院系安排一名副院长(主任)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实验中心主任、教学秘书协助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系职责

(一)组织制定、编写、审查本院系各专业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材料;开展实验室的条件建设,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本院系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安排本院系各门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和经验交流,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三)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实验考核实施办法,确定实验成绩中各部分的具体比例;安排本院系开设实验课程的期末考试工作,加大对实验课程考试工作的督查力度。

(四)负责本院系实验室工作人员培养、进修,负责组织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实验教学考评及推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职责

(一)组织选编实验指导书,制定本实验中心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表及学生分班、分组名单,并在开课前通知学生,检查实验室设备准备情况。

(三)组织完成实验中心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检查实验教学进度表的项目及数量是否达到大纲要求。检查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遵守教学纪律的情况。组织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试讲。开展实验教学质量自评,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四)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和研究性实验项目,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五)组织实验课程考试。

(六)核算实验中心工作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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