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各院(系、部)对所属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为规范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水平,为学校的教育事业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和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指导书,安排实验教学和实验人员的工作,组织好实验教学。
第五条 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倡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六条 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和交流的活动。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科研课题。
第七条 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家具的论证、购置以及废旧仪器设备的调剂和报废工作。
第九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的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并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的房产、仪器设备数据库以及相关账、物、卡的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专兼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安徽大学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该处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人才培养方案中实验部分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以一级学科为依托,建立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同时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可建立专业课实验教学中心或若干专业实验室。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设主任、副主任、信息员各一名,专业实验室设主任、信息员各一名。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由院(系)推荐,经学校审核后,发文任命。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另行颁布。
第十八条 人员编制由学校人事处会同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根据各实验室工作量确定。
第十九条 专职教师队伍中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分别达到10%、30%以上。
第二十条 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志。
第二十一条 做好实验教师队伍的培训。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各院(系)要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的规划。在各种规划中,要结合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院(系、部)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要纳入学校的年度财务计划,学校将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各类专项经费、各类建设性贷款、基建费、科研费、学杂费、计划外收入(或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实验室的建设,以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是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都必须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使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费用、工作人员劳务费,要将纯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物资管理方面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各级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考核,具体方案见《安徽大学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实验室建设、管理、教学工作研讨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定期开展实验室投资效益评估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或因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或行政教育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源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资源主要是指其拥有的人力资源和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根据实验室建设立项论证和学校的财力情况,确定各实验室的年度经费投入额度,按照“集中建设、点面结合、充分共享、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应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有计划地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实验正常开出。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5%。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实验用房的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实验室房产资源。
第三十四条 提出实验室环境条件的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精神。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七章 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三十八条 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的布局合理、规范;要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室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