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8-18浏览次数: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腐蚀品等七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中的:①A级无机剧毒物;②A级有机剧毒物;③B级无机剧毒物;④B级有机剧毒物等四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涉及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后勤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对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

(一)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各澳门新莆京app7748下载分管院长、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办公室的职责:
1.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二)存放与使用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凡不了解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
  第十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十一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运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领料时,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如有过剩应及时退还给仓库。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坚持日查登记制度。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必须详细写明用途,经实验室主任、分管院系领导同意签字后方能发给,并追踪使用过程;严格遵守专用保险柜和双人、双锁、双保管、双领用的制度。

第十九条  易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不得带到与实验、科研、生产无关的公共场所;不得转借外部门,更不得转借给私人;确因学校内部实验室、科研需要而调剂时,必须先报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综合治理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所属各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各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自觉地接受和协助学校专职消防员、化学危险物品专管员的检查和管理。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

(三)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一条  申购剧毒物品、爆炸物品须先填写“申请报告”,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院系领导同意,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审核后,送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报公安部门审批, 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方能采购。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统一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采购储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实验、科研、生产剩余或存放过久而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需要销毁时,必须事先报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和当地环保部门,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指定监销人进行销毁。

(四)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四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五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六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提取剧毒、爆炸物品要二人提货,并带有身份证方可。


第三章 特种设备

(一)范围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锅炉、压力气瓶、电梯等。

(二)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特种设备,要向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三十二条  购置

1.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2.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要坚决退货。

第三十三条  安装

1.特种设备购置后,要及时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和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2.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如有特殊情况,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和调试。新建楼房落成后,建设部门向使用单位移交时,要将电梯的随机资料与维护保养合同及“安徽省特种设备登记卡”和“检验报告”一并移交使用单位保管,由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移交工作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将“安徽省特种设备登记卡”的复印件报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备案;

3.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注册登记

1.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报请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安排检验,合格后持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报废和产权转移

1.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以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实验保障科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由学校统一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2.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实验保障科申报,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的技术安全工作人员也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帐手续;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每年向学校申报一次本单位“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

(四)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四十条  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书;

2.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3.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办法。各单位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原件,由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保障科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复印件。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档案文件清单;

2.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3.安装、维护、大修和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4.《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5.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6.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7.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五)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一般是请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来校进行,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书”后,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定期检验工作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实验保障科组织,接受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在校内公布。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进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四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后,经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学校请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来校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各单位每学期自检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都要进行检查。

1.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的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的建帐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六)压力气瓶

第四十七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而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四十八条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五十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五十一条  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

第五十三条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五十四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七)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用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五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八)特种设备

第五十八条  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第五十九条  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六十条  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六十一条  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XML 地图